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

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2809号
申请人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七里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8540XK。
法定代表人顾继祥。
委托代理人陈明宝,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承国,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教育工业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06810G。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申请人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粤0306执保116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60,247.9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以人民币560,247.90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所设账户3891××××9375的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查封、冻结财产以人民币560247.90元为限。
【原查封案号:(2020)粤0306执保11694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