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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云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民初199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溪大道35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七里界。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长沙沅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潭阳村十五组黎孟私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长沙沅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长沙沅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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