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监175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审被告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18号楼3**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14943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99166000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万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街道办事处永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68947014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郑州劲牛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万林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0105民初22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