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

魏本起、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044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3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委托代理人曹广要、***,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116号中方园小区18号楼3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14943W。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6月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向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向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前往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在户籍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王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