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

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21民初2648号
原告: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科技工业园3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90890552U。
法定代表人:单张飞,董事长。
被告: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西冲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65823812。
法定代表人:周旻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利思,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益涂层公司)与被告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泵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益涂层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张飞、被告南方泵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戴利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益涂层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足额支付加工费26400元;2、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52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方泵业公司答辩要点:1、被答辩人加工的涂层不符合双方约定,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仅运转月余就全部脱落,导致答辩人在客户单位处口碑大受损害,答辩人认为无需向被答辩人交付加工款。2、被答辩人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1、2019年4月19日,南方泵业公司作为采购方、泰益涂层公司作为供货方,双方签订《泵体流道及泵盖耐磨涂层采购合同》,约定原告泰益涂层公司对被告南方泵业公司生产的水泵进行耐磨涂层加工,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耐磨涂层,内容:泵体流道及泵盖喷涂镍基合金加碳化硅封孔,厚度1mm。该条同时还对数量、金额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涂层厚度≥1mm;结合强度≥35MPa;硬度≥55HRC;其它按厂家及国家相关质量技术标准。质保期一年,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供货方免费负责修复。……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如在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随时可提出异议。……八、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验收合格后开具含13%的增值税发票,采购方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款。九、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例执行。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2019年4月25日,南方泵业公司对泰益涂层公司加工的防腐耐磨喷涂的泵体及泵盖签收,总金额共计26400元。
3、2019年5月6日,泰益涂层公司向南方泵业公司开具含13%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26400元,并将发票交付给南方泵业公司。
4、2020年6月9日,泰益涂层公司向南方泵业公司发出《关于追索合同款的告知书》,要求南方泵业公司在2020年6月15日前处理合同事项,逾期则将向法院诉讼,追索货款。南方泵业公司于同年6月12日签收后未予回复。
5、涉案的水泵系南方泵业公司生产的通用产品。
二、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
泰益涂层公司加工的水泵涂层是否有质量问题。南方泵业公司在答辩中提出,涉案水泵交由终端用户山西省禹门口水利工程管理局禹门口水源分局使用后,水泵运行1000小时后涂层脱落,并提交自行所拍照片、2019年11月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山西省禹门口水利工程管理局禹门口水源分局整改纪要、其在2020年1月2日与上海佐龙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涂层采购合同予以佐证。泰益涂层公司认为:南方泵业公司生产的水泵是通用产品,山西省禹门口水利工程管理局禹门口水源分局所用的水泵是南方泵业公司生产的水泵中的一台,不能证明该台水泵就是泰益涂层公司加工的水泵;照片系其自行拍摄,单方制作,无证明力;微信聊天中只是向南方泵业公司告知了泰益公司所做涂层的特点,且告知如认为有质量问题,要有第三方机构的鉴定结论,但至今没有收到第三方机构的鉴定结论;其与上海佐龙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南方泵业公司以山西省禹门口水利工程管理局禹门口水源分局提出使用该公司的水泵出现涂层脱落,就此认为泰益公司的加工有质量问题,因南方泵业公司生产的水泵系通用产品,批量生产,不能认定山西省禹门口水利工程管理局禹门口水源分局使用的产品就是泰益涂层公司加工的产品;泰益涂层公司在微信中要求南方泵业公司提交第三方机构鉴定结论,南方泵业公司至今未能提交,且其提交的照片系其单方制作,泰益涂层公司不予认可,故也不能证明泰益涂层公司加工的水泵有质量问题;南方泵业公司与上海佐龙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与涉案的采购合同中数量、所做加工内容均不一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综上,南方泵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泰益涂层公司加工的水泵有质量问题,其以此抗辩理由不成立。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2019年4月19日,南方泵业公司作为采购方、泰益涂层公司作为供货方,双方签订《泵体流道及泵盖耐磨涂层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泰益涂层公司按合同要求交付产品并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后,南方泵业公司具有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义务,其至今未付款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经查明南方泵业公司尚欠加工费金额为26400元,故泰益涂层公司要求南方泵业公司支付所欠款264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泰益涂层公司要求南方泵业公司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528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本院酌情认定南方泵业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因泰益涂层公司在2020年6月9日发出的《关于追索合同款的告知书》中将付款期限宽限至2020年6月15日,故利息起算日为2020年6月16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九条、七百七十条、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64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从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其他
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被告湖南南方长河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持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