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

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啤酒(郴州)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081民初464号

原告: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科技工业园3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唐解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张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啤酒(郴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巫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美,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啤酒(郴州)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张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李健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标书制作费、材料损失费、误工费、机械租赁费等共计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接受被告的竞价招标邀请,参与被告的酿造过滤间、发酵间天花板、墙面涂刷防霉涂料项目和包装部房顶防腐、防霉项目的招标,以竞价最低价格中标后,按被告的要求购买材料,提前进行施工准备。但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合同,造成原告损失标书制作费10000元、材料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5000元、机械租赁费5000元,经索赔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5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邀请竞价通知,2、竞价公告,3、竞价文件,4、投标文件,5、投标保证金交退凭证,6、施工技术文件,7、施工技术文件邮件截图,8、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被告辩称,被告发出的项目竞价文件属于要约邀请,竞价文件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最后程序为综合评议,即从价格低、质量优、供货及时等确定合作方。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要约,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被告也无缔约过失。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2、《酿造过滤间、发酵间天花板、墙面涂刷防霉涂料项目竞价文件》、《包装部房顶防腐、防霉竞价文件》,3、竞价公告、《包装部房顶防腐、防霉项目竞价结果通知书》及邮件截图,4、《竞价意见会签表》,5、《酿造过滤间、发酵间天花板、墙面涂刷防霉涂料项目竞价结果通知书》及邮件截图,6、退还押金凭证,7、竞价系统关于原告联系方式截图,8、《清酒罐、浮选罐、发酵罐群座防漏合同》,9、《议价确认函》,10、致四川长发公司《竞价结果通知书》、《酿造过滤间、发酵间天花板、墙面涂刷防霉涂料合同》。

本院对当事人双方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认可原告的证据1、2、3、4、5真实、合法,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2、5、6、7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对有争议证据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6、7因邮件收件人不是被告竞价文件指定的邮箱,但结合被告的证据4,可以证明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的施工技术文件;原告的证据8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早于竞价开始时间2017年12月26日,与该竞价项目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的证据3结合原告庭审中认可收到了被告的邮件,可以证明包装部房顶防腐、防霉项目因技术要求需要变更而未完成竞价之后的程序,但该竞价结果通知书的内容体现的是综合评议的结果,与其主张的取消项目竞价原因不符;被告的证据4、8、9、10可以证据明被告与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协议定价、评审会签、签订《酿造过滤间、发酵间天花板、墙面涂刷防霉涂料合同》等事实。

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7年12月12日、12月14日分别制作酿造过滤间、发酵间天花板、墙面涂刷防霉涂料项目和包装部房顶防腐、防霉项目两份竞价文件,并于12月25日、12月18日在青岛啤酒电子竞价系统公告邀请招标,确定网上竞价,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竞价文件第十二条第3项明确:“……电话通知开始网上竞价--综合评议合作供应商,评议将按价格低、质量优、供货周期等确定合作方”,第十二条第9.2项:“系统按竞价方报价排定竞价名次:最终报价最低者位于首位,依此类推……”。原告系被邀请的投标人,参与两个项目竞价,每个项目交竞价保证金10000元。

原告对包装部房顶防腐、防霉项目报价122651元,但被告以该项目技术要求需要变更为由在投标后取消,在2018年1月28日制作内容为“致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首先对贵公司在青岛啤酒(郴州)有限公司包装部房顶防腐、防霉项目竞价方面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通过2018年1月6日的竞价评审会,经我公司评审小组结合当地质监部门的要求对各竞价人所报报价书中有关性能、技术指标、配置、价格等各方面的综合评议,最终研究决定:我公司十分抱歉地通知贵公司的报价书没有被采纳。……”的《竞价结果通知书》,并于2018年1月30日通过QQ邮箱发送给原告。

原告对酿造过滤间、发酵间天花板、墙面涂刷防霉涂料项目报价115565元,为最低价。2018年1月3日,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议价确认函》,向被告表示同意以含税价115565元的价格承接该工程。2018年1月5日,被告的《竞价意见会签表》中分别载明该项目竞价单位的最终报价并备注为:原告单位115565(含税)、未采用,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118000(含税)、未采用,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115565(含税)议价结果、推荐采用。2018年1月23日,被告应原告要求退还原告的20000元保证金,并于2018年1月30日将原告的报价书没有被采纳的《竞价结果通知书》通过QQ邮箱发送给原告。2018年1月28日被告通知决定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为合作单位,双方于2018年2月21日签订《酿造过滤间、发酵间天花板、墙面涂刷防霉涂料合同》。另查明,原告2018年1月3日发送技术文件邮件的收件人不是被告竞价文件公布的邮箱。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招、投标产生争议,没有签订项目合同,原告未中标,因而主张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是否以最低竞价中标;二、原告是否因投标造成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计算,被告是否应该赔偿。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原告应被告的邀请,向被告投标的行为是要约。原告虽然对被告的包装部房顶防腐、防霉项目进行了投标,但因技术要求需要变更,被告终止了该项目的招标,被告没有义务作出承诺,之后书面通知了原告,并退还了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元,虽然以综合评议未被采纳为由向原告发出竞价结果通知存在瑕疵,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该项目投标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活动,相关费用支出也符合理性经济人的预期,其请求被告赔偿无法律依据。

被告的酿造过滤间、发酵间天花板、墙面涂刷防霉涂料项目在投标人完成报价后,按招标竞价文件规定系综合评议确定中标人,被告并不是仅按报价高低必然确定原告为中标人。被告虽然称是按竞价文件第十二条第3项的规定系采取综合评议的方法确定合作供应商,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及报价,且从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3日的《议价确认函》的内容可知,被告先与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定价,价格与原告报价一致,然后会签,再与其协商直接议价而确定中标结果,该行为改变了之前的招标规则,实为直接要约、承诺订立合同。以上表明,被告没有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发布的竞价文件的程序办理,违反了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有违诚信原则,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但被告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按规定只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实际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没有按原告的报价确定原告为中标人,是没有作出承诺,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的规定,双方未成立合同,违约责任以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故原告请求赔偿违约金20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材料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5000元、机械租赁费5000元,该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应被告的邀请投标,必然用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制作标书,但原告未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发送到被告指定的邮箱,不符合投标的规定,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项目标的大小、电子招标投标的特点以及被告的过错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标书制作费1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材料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5000元、机械租赁费5000元等损失合计2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被告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违诚信原则,酌情赔偿原告标书制作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啤酒(郴州)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郴州市泰益表面涂层技术有限公司标书制作费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跃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