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

***、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807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果,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奎刚,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1号楼1-2层附4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性超,河南百航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顺才,男,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小雷,河南律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王顺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