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

***、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民初2741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宏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宏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1号楼1-2层附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街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一建集团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