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558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结,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8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89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6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燚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时丕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