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辉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财保129证017号
申请人: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怀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洲,湖北超视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辉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洋澜村胡家畈万佳凯旋城**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申请人:肖辉,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辉卓商贸有限公司、**、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卓商贸有限公司、**、肖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额房产、车辆等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097700390109316069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辉卓商贸有限公司、**、肖辉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暂由申请人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