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03民催30号
申请人: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票据到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6475024、出票时间2017年9月4日、到期时间2018年3月4日、票面金额人民币40万元、出票人湖北葛店人福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账务中心、申请人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湖北佳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吕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