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3516号
申请人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1号楼2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90680P。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顺、张永伟,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556K。
法定代表人武斌。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44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4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