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3516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1号楼2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90680P。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顺、张永伟,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556K。
法定代表人武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真,公司员工。
上列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由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2021)豫1402民初351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