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3516号之一
原告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1号楼2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90680P。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顺、张永伟,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556K。
法定代表人武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真,公司员工。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16.7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