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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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91民初6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宝丰县,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90680P。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
原告***与被告***、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