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民初1227号之一
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元,本院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丽丽
书记员 雷婧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