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民初1189号
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3月12日向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明康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