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执保155号
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临港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存在侵害申请人权利的可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1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陈绍武
书记员  肖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