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8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卫,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周,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柯,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安宇人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与金河路交叉口西南角1510室。
法定代表人:朱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静,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安宇人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民终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辛季涛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