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安宇人力有限公司

郑州市某某人力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1444号
原告郑州市**人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与金河路交叉口西南角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4275509。
法定代表人:朱向阳。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小兵、齐昴跻(实习),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87年12月12日生,住尉氏县。
第三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任董事。
原告郑州市**人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人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人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人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郑州市**人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二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