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2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与金河路交叉口西南角1510室。
法定代表人:朱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审被告:碧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与金河路西南角1508室。
法定代表人:艾东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市**人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碧源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8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人力有限公司虽然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市**人力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振勇
审判员 丁俊立
审判员 杨金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