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湘0702民初4370号
原告: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号写字楼2904。
负责人:宋勇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临江社区人民西路267号。
负责人:唐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系该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环湖路柳叶湖中心景区管理处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家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超,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东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工业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工程款266714.64元及相应的利息17336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7日,此后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古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工业公司、古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东方公司对工业公司湖南省湘北职业中专学校异地新建防水工程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同年8月,因东方公司没有中标,东方公司退出施工场地,由中标的古风公司继续承接施工,但是工业公司对已施工的部分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故东方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之前给付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266714.64元,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前开具劳务费发票金额为216714.64元,若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开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沈 勋
代理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