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6执保173号
申请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环湖路柳叶湖中心景区管理处**楼。
法定代表人:熊家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临江路社区人民西路**。
负责人:唐林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出了(2020)湘0726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68219.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68219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年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