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东区荣利源建筑器材租赁站、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大东区荣利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轩兴二路1-4号1-12-1。
被执行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环湖路柳叶湖中心景区管理处一号楼。
被执行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西三区28号三楼。
申请执行人大东区荣利源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辽0104民初1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大东区荣利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1)辽0104民初11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361603.16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费53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2022年3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240.66元。2022年2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执行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2022年3月9日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执1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赵 闯
审判员 楚 晋
审判员 鲍意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