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执314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龙升华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社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龙升华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古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3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0639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代理审判员 耿 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