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颍上辉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皖1226民初7072号
原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罗洋路东侧罗洋安置区北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99892572K。
法定代表人:张生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迎宾大道北侧经四路西侧颍上农贸大市场B-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95701040C。
法定代表人:陈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根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悦公司)与被告颍上辉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祥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辉泰公司支付工程款525000元及违约金105000元,合计63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辉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双方签订《农贸大市场二期10KV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祥悦公司承包农贸大市场二期10KV配电安装工程,约定总价格9000000元,现工程已完工。2019年3月4日颍上县供电公司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截止2020年1月22日尚欠工程款525000元。
辉泰公司辩称,双方施工量未办理竣工结算,无法确定工程尾款,且技术资料等尚未移交,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颍上辉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0000元,该款支付至***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行: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账号:20×××26,户名:***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如颍上辉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按诉讼标的63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三、***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成后,该工程款全部结清,为此纠纷双方永无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丁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文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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