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民初147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罗洋路东侧罗洋安置区北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竹,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祥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