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114号
原告: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爵云,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43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韩杰,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43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利丹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汤思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