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9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6号7幢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爵云,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庆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牛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斌,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网信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庆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轩公司)、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网信通公司起诉庆轩公司、**,主张庆轩公司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故要求庆轩公司退还代理费,**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庆轩公司对网信通公司提交的合同、发票、转账支票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一审法院在未全面查清案涉交易真伪的情况下,认定网信通公司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并以此为由判决驳回网信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属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事实,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张 晨
书  记  员   姜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