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5699号
原告:北京香林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68号。
法定代表人:傅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博,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6号7幢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杨。
原告北京香林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北京网信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香林物业管理中心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香林物业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香林物业管理中心撤诉。
审 判 员 周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