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晨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1481号之一
原告: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98214294W,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76729072T,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场村五组2幢三楼(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晨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WE48Y4F,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丹金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晨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4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
审判长邹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景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