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140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生,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98214294W,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陆荣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2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