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7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1402号之二
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4********,住河南省沈丘县付井镇周庄行政村代寨村71。
被申请人:沈仁军,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生,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98214294W,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陆荣庆,该公司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仁军、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苏1181民初114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沈仁军、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被申请人丹阳市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并承诺即使该公司不需要承担付款责任,也同意由已缴纳给法院的保证金代被告沈仁军支付,申请法院解除对沈仁军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仁军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