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2民初13861号
原告:詹学旺,男,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广东鸿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金山大道201号富龙翡翠欧庭2号楼1层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7958998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中胜隆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马庄路一号5层01号505A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A7KA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土家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30日,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惠州中建市政五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文昌一路11号华贸大厦3号楼1单元28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学旺、***与被告**、***、广东鸿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中胜隆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中建市政五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学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学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3068.5元,由原告詹学旺、***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