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812号
原告惠州市中胜隆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
第一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1X,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之二201.
第二被告广东鸿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泽坚
第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30,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之二201。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中胜隆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中胜隆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中胜隆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94元(减半收取40147元,原告已预交80294元),由原告惠州市中胜隆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147元。
审 判 长 段小林
审 判 员 龙伟永
审 判 员 贺晔晖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俊斐
书 记 员 张敏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