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民初1751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533,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粉生,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74,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二:***,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37,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三: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9U,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1。
委托代理人:赵鹏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717,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广东鸿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1,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金融大厦10层06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鸿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44元,减半收取为7122元(原告已预交14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梅
审 判 员 肖石平
审 判 员 黄链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黄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