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3270号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3。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颂,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容,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豪特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2A。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豪特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56元,减半收取计188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文辉
审判员 陈 璐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