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豪特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豪特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喜中建造(广州)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喜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4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豪特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三路123号、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6094722A。

被执行人喜中建造(广州)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喜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喜中建造(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路新二街20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8132435XX。

被执行人朱传勋,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朱家宝,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豪特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喜中建造(广州)有限公司、朱传勋、朱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113民初111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广州豪特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24万元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案件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和调查措施:

一、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6722.7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大额存款记录;二、向车管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记录;三、向房管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荫泉

审判员  付凌霄

审判员  黎炳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