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4562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州豪特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豪特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以与被告广州豪特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