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冠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东腾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311号 原告:广州市冠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78号自编14号502(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广东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鼓岭街13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冠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冠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腾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冠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代办资质收费135500元及利息7941.06元(自2020年6月1日计算暂至2021年11月30日止,最终计算至被告履行完全部支付义务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办理资质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委派专业人士为原告提供资质续期所需服务,原告依约支付了服务费,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交付项目成果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广东腾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办理资质服务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被告在规定时间内为原告办理电子与智能化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续期服务,被告需在收到首付款后5个月后取得续期资质证书;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50%的费用135500元,合同服务期满(取得资质证书,符合本合同3.4.1项目成果验收标准)3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50%的费用135500元等。《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显示,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告转账了135500元。庭审中,原告解释因被告于6月1日失联,故利息自该日起算,同时举证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但微信聊天的主体身份信息不详。 以上事实,有《办理资质服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与双方纠纷相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未到庭答辩、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原告的证据《办理资质服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收到首付款后5个月为原告取得续期资质证书,现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履行义务情况,原告称被告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还首付款1355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至2020年10月21日,原告主张自2020年6月1日起算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仅支持被告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利息损失至首付款退还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东腾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市冠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首付款1355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5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首付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冠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8.82元,由被告广东腾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广州市冠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