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30民初4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回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怀来县永安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存瑞镇东梁村公路东二层楼20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怀来县永安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春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