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永安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怀来县永安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30民初4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回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怀来县永安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存瑞镇东梁村公路东二层楼20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怀来县永安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春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