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泽林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华滋润中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刘润滋。
被执行人:丁爱昌。
被执行人:丁斌。
被执行人:赵秀梅。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照泽林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华滋润中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润滋、丁爱昌、丁斌、赵秀梅(2018)鲁1102执5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623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日照泽林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华滋润中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润滋、丁爱昌、丁斌、赵秀梅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或落实以下执行线索:一、本院于2018年1月5日、2月28日、4月11日、6月8日四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照泽林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华滋润中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润滋、丁爱昌、丁斌、赵秀梅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并划拨共计27635.12元转执行费;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高新区,富阳路西、高新七路北(不动产权证号:日东国用2014第00025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无证)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市辉煌国际海洋城一区003幢01单元118号、218号(产权证号:20120308002,不动产权证号:日国用2012第004694号)、位于日照市辉煌国际海洋城一区003幢01单元217号、117号(产权证号:20120308001,不动产权证号:日国用2012第004693号)予以查封,以上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市涛雒镇沙岭子村东厂房(产权证号:DG20131217003,不动产权证号:日东国用2010第3284号)的房屋及土地予以查封,本案是首封、另案抵押,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协商履行方案,暂不申请处置;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车辆、被执行人日照泽林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鲁L×××××号牌车辆、被执行人刘润滋名下的鲁L×××××号牌车辆,因上述车辆无法找到,暂无法处置;四、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将被执行人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日照市东港区宝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处认缴出资额30000000元(持股比例30%)的股权中5500000元(持股比例5.5%)予以冻结、将丁斌对山东勒克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处认缴出资额2000100元(持股比例66.67%)的股权中1000000元(持股比例33.33%)予以冻结,上述股权暂无法处置;五、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约谈被执行人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丁斌,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六、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向其告知执行情况,于2018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照泽林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华滋润中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润滋、丁爱昌、丁斌、赵秀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照泽林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华滋润中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润滋、丁爱昌、丁斌、赵秀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照泽林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华滋润中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润滋、丁爱昌、丁斌、赵秀梅(2018)鲁1102执50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朱***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