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执29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润滋,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6)第2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6270元、经济补偿金28327.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现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294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