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2执5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泽林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华滋润中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活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照泽林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华滋润中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澳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6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的开户账户为的账户内余额元扣划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日照银行东港支行,账号:81×××77),并将该账户的存款元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转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失。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