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科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2910号
原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电子信息产业园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715266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科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山东中科
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北海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U3TH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科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万元。原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