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10424号
原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电子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7152664X。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华,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兰波,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山海天鑫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山海天路与220省道交汇处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L0254440XU。
法定代表人:金新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山海天鑫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