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虹科润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275号
原告:天津虹科润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宝芹,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士刚,总经理。
原告天津虹科润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虹科润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虹科润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天津虹科润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