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补偿费73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71元、鉴定费2990元、鉴定人出庭费41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00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将款项支付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100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