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佑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佑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4578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佑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佑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钧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本案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