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7执45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岩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光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岩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光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03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37元,执行费3276元、共计人民币22838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